转载于槐荫检察微博
假意备案拍摄电影,通过虚构强大投资背景、明星阵容,骗取他人投资两百多万元。据悉,李某长期混迹于各大电影片场,曾在多个热门电影剧作中跑龙套。负债累累的他因久久未接到角色,萌生了寻找投资人充当自己“钱袋子”的想法。于是,李某成立某影业公司,贷款买豪车设立“金主”人设。在一次茶会中,李某得知陈某有一笔广告宣传预算后,开始鼓吹自己的项目获得过亿投资额,一线明星阵容加持,可免费宣传陈某产品,还可以按比例分红票房收益。几日后,双方签订合同,约定陈某投资260万元。随着时间流逝,陈某见项目迟迟无进展,便要求李某按合同要求退还投资款,不料李某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最后失联。
经调查,除陈某外,电影并无其他投资人。李某已将260万元投资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近日,经罗湖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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