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此前 ,江苏经营烟酒店的张先生将一间闲置地下室租给了打工的李某,有一天,小李发现房间有通道可以直接到的烟酒店,于是告诉了顾某。
当晚,顾某就骑车送李某到了租住的地下室,李某顺着通道进入烟酒店偷了几条香烟和一些零钱。事后,张先生盘货时发现,于是报警。经查,顾某在明知李某去盗窃的情况下,仍两次骑车接送其去盗窃,涉案价值6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顾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案发后,顾某的父亲主动代其全部退赃退赔,鉴于顾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而且还是在校学生等。最终,法院判决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李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中。(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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