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苏州的徐某有购买彩票的喜好,平时经常到当地一家彩票店购买彩票。前段时间,彩票店老板发现店里少了一本刮刮乐彩票,查看监控发现被徐某夹带走了,于是报了警。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先后4次偷走了7本刮刮乐,票面价值4200元,共刮出奖金4310元,他还特意选择了另一家彩票店进行兑换。法院审理认为,刮刮乐彩票属于一种有价支付凭证,兑得奖金4310元应计入盗窃金额。因此,法院认为,徐某共计盗窃财物8510元,已构成盗窃罪,最终判决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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