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江汉检察微博
日前,在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侦办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中,当地一家纺织公司财务主管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5000余万元。事发前,张某穿名牌、开豪车,公司账面上又出现了巨大的亏空。纺织公司发现问题后,找到张某谈话,他也很快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万元,并判决张某退赔纺织公司4000余万元的损失。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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