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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岁无业男子觉得好玩5天纵火3次
    发布时间:2025-06-19    浏览:42

    转载于江汉检察微博

           白天睡觉,晚上外出。26岁男子洪宁(化名)赋闲在家的男子为寻求消遣,在短短5天内3次点燃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2024年5月28日凌晨两点,洪宁外出在街上闲逛,看到路边的垃圾桶一时起意掏出打火机将其烧毁。一小时后,洪宁又点燃了附近一家收废品居民门口的橡胶沙发和废旧纸盒。6月2日凌晨,洪宁再次潜入解放大道的一处居民楼内纵火。居民楼内的住户发现失火后,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6月2日上午10点,公安机关成功将洪宁抓获。面对讯问,洪宁声称,“只是觉得点火好玩”。最终,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对洪宁提起公诉,洪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责令其赔偿被害企业2500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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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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