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济南市中检察微博
3月26日12时许,岩寺居民王先生报警,称自己放在车上的小狗不见了。接警后, 徽州区岩寺派出所民警通过事发路段视频,发现小狗系一男子骑车路过偷走。下午14时许,民警根据视频线索找到了嫌疑人洪某某。然而面对询问,洪某某坚决否认自己偷狗,直到民警出示了视频后,洪某某才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径。目前,被盗小狗已归还王先生,洪某某因涉嫌盗窃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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