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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年组织引诱106人出境电诈 重判
    发布时间:2025-03-27    浏览:94

    转载于CCTV法治在线微博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了7起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五中,主犯余某2018年起伙同他人在柬埔寨组建300余人电诈集团,并在期间通过虚构事由非法组织106名中国居民虚构出境事由,加入犯罪组织从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截止2020年3月余某离开该诈骗园区时,已查明111名被害人损失5987万元,涉案平台账户收入资金共计人民币30余亿元。法院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余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微信截图_20250327165254.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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