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微博
近日,江苏两名商户报警,称他们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了。警方查询发现,有四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近60万款项,汇入了他们的银行账户。警方进一步调查得知,男子陈某在网上认识了上线,对方提出让他按照要求,找商家买卖不锈钢原材料,陈某可以从中获取货款10%的报酬。于是,陈某便和自己的外甥孙某一起,在明知上线的钱款可能是赃款的情况下,通过购买不锈钢后转卖的方式进行洗钱。通过高价买低价卖的交易方式转移了60余万元的犯罪所得,两人非法获利共计9000元。近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和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他人员另案处理。(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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