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微博
近日,江苏南京,男子韩某到一家二手手机店,称想用信用卡套现来购买手机,但需要向店主借一部分钱先还信用卡。当店主借出2000块钱之后,韩某称要外出向他人借款来还钱,还趁店主锁门之际,拿起涉案手机就往外冲。店主报警后,韩某很快被抓获。在后续调查中警方发现,韩某在上海等地的二手手机店,也以同样的方式先后骗取四家手机店店主8300元。近日,法院以韩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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