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微博
12月20日,据北京海淀法院:2019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未经北京德某某公司许可,生产、销售假冒“德某某”牌鸡蛋,涉案金额共计170余万元。被告人杨一某向被告人张某采购上述鸡蛋并对外销售,涉案金额共计170余万元。被告人杨二某向被告人张某采购上述鸡蛋并对外销售,涉案金额共计7万余元。被告人徐某向被告人杨二某采购上述鸡蛋并对外销售至本市海淀区等地,涉案金额共计7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杨二某均向北京德某某公司退赔2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一某、杨二某、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杨一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二某、徐某情节严重,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表示真诚悔罪。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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