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12月12日,据江西赣州全南县人民法院:2024年4月至5月期间,小豪(化名)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上家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多次在赣州、全南贩卖上述烟弹,并通过微信账户或现金方式接收毒资共计8360元。2024年6月,就在小豪以为轻松走上了“致富路”时,全南县公安局民警将其抓获归案。全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豪多次向他人售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小豪具有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小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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