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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破获6.9亿元走私成品油案
    发布时间:2024-12-30    浏览:254

    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11月26日,据海关发布:近日,福州海关侦办的“HS2402”走私成品油案件取得重大进展。福州海关组织对关区内海上偷运走私线索进行了集中摸排,经缜密侦查,初步掌握了以刘某、赵某等为首的多个海上偷运成品油走私团伙。2021年以来,上述团伙利用改装套牌油船向境外船舶大规模接驳走私柴油后,偷运销售给渔船、工程作业船等船舶牟利。在摸清走私团伙组织架构、活动规律和获取部分相关证据后,福州海关组织部署收网行动。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统一指挥下,福州海关缉私局会同福州市公安局,在杭州海关和舟山市公安局协助下开展代号为“HS2402”涉海成品油走私陆海联动查缉收网行动。共分成7个行动组,在福建连江、浙江舟山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打掉3个在闽浙海域走私成品油专业犯罪团伙,现场查扣涉案走私船舶4艘、现金331万元。经专案组深挖扩线、集中攻坚,全案查证走私成品油数量由收网前的1万吨扩至7.5万吨,案值由收网前的8000万元扩至6.9亿元。该案系2022年以来福州海关侦办的最大一起海上偷运走私成品油案件。

    微信截图_20241230173131.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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