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此前,江苏一家网店的财务人员报警,说公司的账目少了二十几万营业款,警方在调查研判后抓获了公司内部人员范某。经查,范某一直在网上进行非法赌博活动,在输了十几万块钱之后,就动起挪用公司资金的脑筋。他利用职务便利,监守自盗,在网店工作的十个月时间里,分多次将公司营业款转入个人账号。范某归案后,其家属将其挪用的22.6万元资金全部归还。近日,范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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