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去年5月,南京的金某在一次饭局上,结识了从事教培的纪某。得知纪某有不少学生都有上名校的需求,金某便故意向纪某透露,自己是某国企高管,可以托关系帮孩子上学。被蒙蔽的纪某介绍了20多名学生家长,其中有16人给金某转账了400多万的“择校费”。直到9月1日开学,入学名单上仍没有孩子名字,这些家长才发现被骗。金某归案后交代,他其实是某大型国企的外包人员,因赌博欠下外债,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近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追缴赃款。(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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