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中院微博及伍家岗检察微博
一男子在网上约嫖,交易结束后,觉得这钱花的不值,于是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卖淫女把嫖资又抢了回来。对于该男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以抢劫罪被判处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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