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济阳检察微博
前不久,江苏的孙某和彭某结识了一位宣称自己家境殷实的钱某。钱某自称家里经营多项产业,自己平时生活费都靠炒股盈利。见此情形,孙某和彭某立刻拜钱某为师,并希望跟着他学习炒股。钱某便以帮忙购买创业板股票的名义,让两人分别转账了30万和20万,之后又以加仓为由让孙某再次转账50万元。等到两人发现时,这些钱已被钱某挥霍一空。孙某和彭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刻将钱某抓获。经查,钱某甚至连股票账户都没有,还曾被列为失信人员。近日,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钱某依法提起公诉。(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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