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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时兴起!男子酒后点燃3辆电动车获刑
    发布时间:2024-09-26    浏览:163

    转载于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

           近日,江苏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巡逻时发现有3辆电瓶车起火,灭火后发现2辆被烧成空壳,小区绿化也有部分烧毁。事后车主报警,警方调取监控发现,一男子路过时拿打火机点燃了3辆电动车的挡风被,火势扩散后引燃了草坪。警方很快找到嫌疑人张某,张某称当日喝了两场酒,回家路上一时兴起点火。经鉴定,被烧毁的电动车、绿化带价值共计4515元。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零距离)

    微信截图_20240926164043.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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