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中院微博及伍家岗检察院微博
2023年1月至2月,殷某等人以应聘宾馆试睡员为幌子,在宾馆房间架设通讯设备,帮助犯罪团伙实施诈骗。为了获取更好的信号,殷某等人频繁更换房间,被宾馆负责人发现异常后报警。近日,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殷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获刑或被另案处理。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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