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巨野县法院微博
此前,程先生在饭局上诉苦孩子没有无锡户口,不能进当地学校上学。吴某某听到后,表示认识一家培训机构的老师,可以帮其解决入学问题,但需3万元打点费。心动的程先生在吴某某的忽悠下先后支付了3万元,可临近入学,孩子上学的事情还没消息,吴某某也联系不上,意识到被骗的程先生报了警。原来,吴某某平常花销比较大,听到程某某的话题后便想到此方法来行骗,骗来的钱财已被其挥霍光。到案后,吴某某退赔了被害人所有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最终,法院因诈骗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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