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伍家岗检察微博
2020年,重庆的王某等人以每辆2.5万的价格购得41辆报废试验车,将其中的28辆以5万每辆卖给了重庆的周某。之后,苏州的王某、成某在明知是报废试验车的情况下,到重庆周某处花15万购得2辆混动轿车,运回苏州,伪造发动机号、合格证等后,以23万余元的价格作为新车售卖。检察机关认为,王某和成某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近日,法院判处成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罚金20万,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罚金30万。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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