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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离毒品!在校生贩卖管制精神药品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24-07-15    浏览:190

    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江苏19岁的小张是一名在读大专生,患有抑郁症,但其没有去寻求正规治疗,而是从上家处购买右美沙芬、思诺思等精神药品,并逐渐滥用、成瘾,还向以青少年为主的群体贩卖、兜售。经查,张某分3次向3人邮寄、贩卖思诺思共计21片,违法所得590元。最终,张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获刑3年。而张某的上家孟某利用国家管制麻精药品的监管疏漏,从不同医院多次购药,进而贩卖牟利。目前,孟某也已归案,同样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获刑3年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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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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