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天津河西检察官微博
据北京四中院6月20日消息,2021年8月,北京拍卖行员工卢某委托水客雇佣货车司机以夹带方式,将一块他人已拍得的白太湖供石山子运输入境时,被深圳海关当场抓获。经计核,该笔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2.8万元。警方调查该案时,发现卢某更早的两起走私行为。2020年12月,卢某以同样方式夹带两尊明代金佛运输至香港。经鉴定,两尊金佛总价值达280万元。2021年2月,卢某将5件观赏石、1件乾隆花卉纹花口盘从香港运输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偷逃税款共计15.6万余元。2023年2月,卢某被逮捕,同年10月被提起公诉。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构成走私文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故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35万元。卢某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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