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伍家岗检察微博
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山东烟台某医院麻醉科医生窦某等人将麻醉手术过程中、药品回收过程中截留积攒的地佐辛注射液等二类国家管控精神类药品,芬太尼注射液等国家管控麻醉类药品,卖给公司医药销售代表李某等人,李某等人再将药品售卖给不特定对象。经查,窦某等14人通过网络非法售卖麻醉、精神药品非法获利146万余元,涉案药品最终流向疾病患者和宠物医院。2024年5月15日,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窦某等14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52万元至2万元不等。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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