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侓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 > 析术观点
    4人生产销售窃听充电宝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6-19    浏览:232

    转载于江汉检察微博

           日前,上海青浦,4人因非法生产、销售窃听定位的充电宝获刑。经过专业机构鉴定,他们销售的伪装成充电宝的设备是窃听专用设备,内含有微型拾音录制装置、无线传输录制等装置,可以配合手机软件,实现远程语音录制。这些被告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的种类不仅包括窃听充电宝,还有伪装成手机充电器、家用插排、车用香薰等日常用品的窃听设备。

    微信截图_20240619141014.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析术观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4000662655
    邮箱:xishulvsuo@163.com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18层1815

    析术律师事务所电话/传真:010-65721219 京ICP备2022028589号-1

    版权所有:@ 2022 析术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