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有限公司任命被告人刘某为(采石场)管理人,负责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被告人刘某在采石场办理部分林地使用面积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动用挖掘机等工具先后剥离地表植被,以露天爆破,机械化开采的方式超林地审批范围占用林地面积采石,导致“材脚岭”山岭的林地面积遭到破坏。
某某公司聘请某对其占用山岭采石面积进行技术鉴定,鉴定意见:某公司“材脚岭”山场占用林地总面积117.941亩,其中办理了林地使用许可证面积34.6亩;立案查处违法占用林地面积26.4亩;超范围使用林地面积48.841亩,按森林类别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地,按地类分均为灌木林地。原植被已损毁,林业种植条件大部分遭到严重破坏。
被告人某庄、刘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某庄、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面积74.341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某庄、刘某青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某庄、刘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某庄、刘某青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作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法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某庄、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某庄、刘某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某庄、刘某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庄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析术简评】
本罪名的起刑标准为: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此案例告诫广大读者,切勿非法占用农用地,否则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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