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巨野县法院微博
此前,李某入职镇江扬中一家公司,到岗工作10天后,公司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在离职证明上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李某不服从管理、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个人履历造假。
因相关法律要求,离职证明需要写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等内容,无需涉及员工的离职原因、工作能力、道德品行等,为此,公司又重新出具了一份劳动证明。
李某认为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侵害名誉权,遂诉至法院。经查,离职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不存在侮辱、诽谤等情况,且并未对外传播使用该离职证明,也未影响李某后续求职。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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