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济南市中检察微博
1月7日清晨6时许,上海闵行公安分局莘松派出所接到出租车司机纪某报警求助,称其在载客过程中遭乘客追打,乘客还擅自驾驶其出租车引发交通事故。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民警抵达现场后发现,乘客黄某某浑身酒气,涉事出租车已抛锚在人行道上,现场可见出租车与两辆路边停靠的私家车车身均不同程度受损,交通护栏和人行道石墩子也严重受损,地面四散着车身残骸与玻璃碎片。为固定证据,民警立即开展现场勘查,并调阅周边社会视频还原了事件全貌。经查,当日6时许,黄某某拦乘纪某的出租车抵达目的地后,借着酒劲无故滋事,不仅拒绝支付停车费,还下车对纪某实施追打。在纪某拿出手机报警之际,黄某某趁机钻进出租车驾驶位,启动车辆后疯狂撞击路边停放的车辆,最终冲上人行道撞毁石墩子后才停下。随后,民警将黄某某依法带回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经黄某某交代,前一晚他与朋友聚餐饮酒至凌晨,因心中郁闷便借着酒劲发泄情绪,进而实施了追打司机、私自驾车肇事的行为。清醒后,黄某某对自己的荒唐举动追悔不已。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闵行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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