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济南市中检察微博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更新了一起案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健身房教练猥亵未成年女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曾是被害人李某(化名,案发时12岁)父亲所开健身房的教练,与李某一家存在工作交集。2023年11月18日凌晨,张某明知李某父母不在家,仍擅自进入李某家中,对其实施猥亵。李某当即推开张某并大声警告,张某却起身关闭房间灯光,再次搂抱对方。李某奋力推开并警告,张某才暂时退至门外。不久后,张某又返回房内,叮嘱李某不要声张,被李某坚决拒绝,纠缠无果后张某才最终离开。
案发后,李某出现独处恐惧等心理创伤反应,身心健康受到明显损害。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此案的关键在于区分猥亵行为是治安违法还是刑事犯罪。我国法律明确,判断核心是行为是否达到需刑事处罚的程度,需综合考量侵害部位、手段、时长、环境、关系及危害后果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深夜侵入女童独居住所,强行实施抚摸、搂抱行为,还反复纠缠,主观恶性较大,且已造成李某心理创伤,严重侵犯其人身安全感,具备刑事处罚必要性。结合张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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