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微博
此前,江苏扬州,被告人罗某、陈某、沙某在网上购买猎捕工具,先后在多地野外狩猎,捕获了440余只陆生野生动物,其中包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獐5只。得手后,罗某等人将这些“野味”贩卖给饭店经营户张某,销赃金额共计47810元。张某收购后再对外出售供人食用,共计547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陈某、沙某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1年2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此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庭判令四名被告人赔付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金168720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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