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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在出租房自制氢气球爆燃起火
    发布时间:2026-07-30    浏览:132

    转载于槐荫检察微博

           此前,江苏无锡,一小区居民家中发生火灾,屋内物品被烧,租户张某某和其妻子被烧伤。经调查,火灾是张某某在屋内自制、填充氢气球时,氢气突发爆燃导致。经鉴定,张某某为轻伤二级,其妻子为轻微伤,阳台还存放14个氢气瓶,被依法收缴。
           本以为张某某会吸取教训,然而后续排查发现,他网购化学原料自制氢气再次加工气球。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灌充手持氢气球,氢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均需对应资质。张某某明知危险仍铤而走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法院最终判处其拘役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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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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