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董某明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10个月至2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人共计1000余万元。
东莞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实业公司)是国内知名的口罩生产、销售企业,在中国境内享有“麦特瑞”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0年5月,董某明从东莞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处取得麦特瑞口罩包装盒的设计图,后交给祝某军,委托其定制假冒的麦特瑞口罩包装盒、包装箱和合格证。在此期间,董某明多次向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假冒麦特瑞口罩,并委托祝某军印刷口罩包装材料再交至某处包装出货。董某明再安排王某文对接,将上述假冒口罩发货至不同客户手中。不到两个月,便销售超过百万只假冒口罩,金额高达1691万元。
交货时,董某明还一并提供了虚假的麦特瑞销售授权书、检验报告、合格证等资料。2020年7月,公安机关在董某明公司内查获部分印有麦特瑞商标的包装盒及口罩,经鉴定,均不是东莞实业公司生产或授权出品的产品。2021年3月,公诉机关指控董某明、王某文、祝某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明等3名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最终,法院视3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董某明、王某文、祝某军有期徒刑5年10个月、3年4个月、2年2个月,并处罚金895万元、150万元、7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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