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商品房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
代理方向:原告
判决结果:胜诉
2016年12月24日原告冯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某某经典认购书》,冯某于2016年10月23日和2017年1月13日向被告支付340613元,2019年12月12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冯某邮寄了催告函,现在原告拒绝签署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先前支付款项,并且支付利息,被告拒绝反还先前支付款项和利息并且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因此,冯某找到我们,希望追回之前所支付的340613元。
案件结果:
由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并且先前签订的认购书应遵于双方自愿的原则,所以合同应该解除,但是原告不配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被告不需要支付利息。所以被告法案最终判决合同解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款项。
析术律师说法: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某某经典认购书》内容尚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属于预约合同,加之本案认购书中对买卖房屋的交付时间、剩余房款的支付时间、办证时间、违约责任等诸多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并没有明确约定,故本案的预约合同应依法予以解除;认购协议解除后,被告应将其收取的购房款予以返还。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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