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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喜东: 商品房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2-10-31    浏览:985

    胜诉案例:商品房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

    代理方向:原告

    判决结果:胜诉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4日原告冯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某某经典认购书》,冯某于2016年10月23日和2017年1月13日向被告支付340613元,2019年12月12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冯某邮寄了催告函,现在原告拒绝签署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先前支付款项,并且支付利息,被告拒绝反还先前支付款项和利息并且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因此,冯某找到我们,希望追回之前所支付的340613元

    案件结果:


    由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并且先前签订的认购书应遵于双方自愿的原则,所以合同应该解除,但是原告不配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被告不需要支付利息。所以被告法案最终判决合同解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款项。

    析术律师说法: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某某经典认购书》内容尚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属于预约合同,加之本案认购书中对买卖房屋的交付时间、剩余房款的支付时间、办证时间、违约责任等诸多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并没有明确约定,故本案的预约合同应依法予以解除;认购协议解除后,被告应将其收取的购房款予以返还。

    法律分析:


    本案适用以下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 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 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  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 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 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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